各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山东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鲁环发〔2019〕143号)和《山东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鲁环函〔2020〕185号)工作安排,现就2020年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基本查清全省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及补给区内重要工业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
(一)建立四个清单。建立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清单,筛选重要的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以及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污染源,确定重点调查对象清单。建立重要工业源清单,筛选重点工业源调查对象清单。
(二)开展调查评估。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梳理分析重点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及补给区内重要工业污染源相关资料,编制调查评估实施方案;开展地下水采样、监测;分析污染物类别、浓度值,评价地下水污染状况,分析地下水污染原因,提出污染防控对策建议。
(三)完成成果集成。按照《山东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要求,编制并提交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图集和数据库资料。
二、组织形式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质量控制工作,保障工作质量;参考省级组织形式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完成;通过招投标形式择优选定技术承担单位。
三、进度安排
(一)8月5日前,各市建立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及补给区内重点污染源清单和重要的工业污染源清单,筛选重点调查对象清单,报省级技术组(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审查。
(二)8月25日前,各市组织完成招投标工作,确定技术承担单位。
(三)9月10日前,各市编制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报省级技术组进行专家评审。
(四)10月31日前,各市开展重点调查对象中城镇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编制调查评估报告、数据库和图集,报省级技术组进行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报省生态环境厅。
(五)11月30日前,省级技术组汇总集成全省调查成果,编制全省城镇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数据库、图集。
四、质量要求
(一)质量控制要求。各市技术承担单位要严格落实《山东省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质量控制技术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对出具的数据、结论负责。各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技术承担单位开展监测质控,质控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测点位的5%。省级技术组将组织对各市现场监测工作进行抽查。对监测结果与抽查结果严重不符的,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二)技术承担单位能力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审核把关,高标准选择技术承担单位,保质保量完成调查评估工作任务。技术承担单位应当熟悉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相关技术标准,具有承担市级及以上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调查工作经验;检测实验室具有国家计量认证的检测能力;技术承担单位要同时具备以上能力条件,可以采取联合体方式(但不得超过2家)。
五、相关制度
(一)建立月通报制度。为督促地下水调查工作开展,省生态环境厅将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每月5日通报上月各市地下水调查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资金管理。要按照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要求,严格项目资金管理,依法进行招投标,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确保调查工作按期完成。
(三)加强第三方管理。省级将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文件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对技术承担单位依法规范管理,通报有关情况。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29日